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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9-03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目前,我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由省政府审批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全部获得批准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精神,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增强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今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发区设立等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管理各相关工作,都必须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
二、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用地者的共同责任。我省耕地后备资源有限,耕地保护任务重、压力大,为保证规划期内全省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各地要对照规划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
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要加强土地整治,加大补充耕地力度,提高补充耕地能力;要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切实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力度;要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并切实采取措施,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向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
(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规划期内确实不宜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其中列入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在省级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额度中予以核销;其他建设项目,由各市、县从本地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额度中予以核销。
(三)规范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核销程序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台帐,切实做好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登记管理工作。
对符合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在农用地转用审批环节,应同步上报《省级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核销审批表》(见附件1)或《地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核销备案表》(见附件2)、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含电子图件),同时附具建设项目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告知的情况说明。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建设项目占用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面积后,列入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规划确定的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中予以核销;其他建设项目,由各市、县从本地规划确定的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中予以核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对符合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预报申请核销基本农田情况。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求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以及空间管制要求,对各类建设进行空间管制,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规划期内,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应在允许建设区内进行选址,确需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应按程序批准;严格禁止在禁止建设区内进行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限制建设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二)规范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使用程序
城乡建设确需调整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拟订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使用方案,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对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将拟用地范围内的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同时将等面积的允许建设区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
调整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申请材料包括:规划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使用方案,规划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使用申请表(见附件3),标注调整地块位置的调整前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含电子图件)。
规划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使用方案须报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需使用由省政府审批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在用地报批前,应当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每个县(市、区)每年度申请调整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在有条件建设区内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在呈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时,应当同步呈报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使用方案;待项目批准后,在用地报批前,应当按程序履行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使用审批手续。
四、加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或已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图)上基本预留了交通廊道或空间布局的,其用地视为符合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应按程序办理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核销手续。对用地面积较小又难以定位的电信基站、塔基、输油(气、水)管道及其增压站、检查站,水利泵站以及导航站、台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影响土地用途区的主导用途的,视为符合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核销手续。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规划,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报批用地。
五、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由省政府审批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以及涉及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改变与布局调整、禁止建设用地边界调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性修改,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行文上报省政府批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一般性修改,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行文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批。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规划允许建设区规模接近使用完毕,确需在允许建设区之外进行城乡建设的,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对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作出合理调整,其中涉及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性修改,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规划修改,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切实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一)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化建设
我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同步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各地在向省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等涉及规划审核的业务时,除按照原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以电子光盘形式提交用地红线坐标数据。今后省国土资源厅将主要依据规划数据库成果和各地提交的电子光盘数据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长效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规划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探索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测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调整修改批文等及时对规划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并于每年年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经检查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备案。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建设
省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条例、规章,制订《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法》,对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审查、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
(三)营造有利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宣传力度。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采用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规划、监督规划的有效实施。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人才的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专业人才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从业机构的管理,健全、充实和稳定土地利用规划技术队伍。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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