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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检查验收

发布时间: 2012-12-03
为保证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办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实行四级逐级检查验收,即县级自查、地市级验收、省级检查和国家级抽查,组织工作由同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检查验收范围和比例由同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村、组或面积、宗地数确定。设区市统一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由市级单位统一开展自查工作,省级单位组织验收。《办法》要求,县级自查、地市级验收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检查原则上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国家级抽查原则上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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